夫妻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权探视子女,另一方不得阻止,应当予以配合。探视权属于法定权利,具有法律依据,那么,关于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的规定是怎样的呢?今天,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有何规定
“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依法享有的探视子女的权利。世界上很多国家民法中都有探视权的法律规定。我国2001年4月28日修改并颁布实施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一方探视子女,若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经人民法院判决可以终止探视权。”探视具有交流、沟通意义和人情味。离婚后,不与子女同居住的父亲或母亲,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看望子女,子女也有与不同居住的父亲或母亲交流的渴望。通过探视权的行使,子女与探视的父亲或母亲之间能够进行思想上的沟通和交流,使子女获得平时单亲抚养下所缺少的另一方的关爱,促进子女身心的健康发展。同时使前去探视的一方增加与不由其直接抚养的子女之间的感情,形成对子女未来发展的关心,从而更加主动、自觉地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因此探视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子女的权利。
探望权构成要件:
1、父母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
2、权利主体为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
注:关于第三人的探望问题
早在《婚姻法》的修改过程中,就有人主张第三人探望权的问题。其主要理由是:(1)当前的家庭生活中,隔代亲是普遍现象,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往往具有深厚的感情。据不完全调查,在农村有70%-80%的学龄前儿童白天由祖父母照看;在城镇,大约50%的学龄前儿童、低年龄小学生主要由祖父母负责接送上幼儿园、小学。(2)允许夫妻离婚后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有利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身心健康。因此,除了父或母之外,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共同生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应享有探望权。
婚姻法修改实施后,仍有人坚持这一主张,并认为我国《婚姻法》第28条实际上规定了特殊情况下祖父母可以并且应当探望孙子女。
我们认为,婚姻法意义上的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法定权利,该权利是特定的身份权利,不可转让,不可非法剥夺。其理由在于,它可以保证夫妻离异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与子女定期相聚以满足其精神上的需要。有利于减轻家庭解体给子女带来的伤害,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既然婚姻法规定了其权利主体只有父或母,则其他人就无权行使这项权利。因此,探望权主体的扩大已不是司法解释所能够解决的。
注意:这里的父或母,既包括生父母,也包括养父母。
3、探望权的行使不会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如果父母一方存在暴力倾向或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等,则不宜允许其享有探望权。
的法律规定。我国2001年4月28日修改并颁布实施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