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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张先生与妻子1999年结婚,女儿今年10岁,2008年他们购买了一套住房,并将这套共同购买的房产登记在了女儿的名下。
两人离婚后,孩子由前妻抚养,房子当时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现在张先生想对该房产进行分割,这套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子能够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吗?
律师解读:
未成年子女也享独立财产权
未成年人也有独立的财产权,父母将所购房屋,登记给未成年子女,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财产赠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该《意见》第129条还规定“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本案中,张先生夫妻将房子登记在女儿名下,应视为实际交付履行,该套房产为其女儿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