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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小金库”应该不应该按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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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近日,家住长辛店的李女士来到街道司法所,刚刚协议离婚的她无意中发现,前夫在婚姻存续期间还私存了一笔钱,在与前夫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李女士来到司法所向工作人员咨询:前夫的“私房钱”到底应不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原来,李女士是一名小学教师,前夫孟先生就职于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李女士每月的工资和奖金基本上是固定的,而孟先生由于工作性质的原因收入不太固定。2006年底,二人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共有的13万元夫妻平分,孩子由李女士抚养,孟先生每月给付600元抚养费。离婚后不久,李女士在和朋友聊天中无意得知孟先生还有一个5万元的存款,现在正在用于炒股。李女士当即找到孟先生要求平分这5万元,却被一口拒绝,他说那是结婚后自己存下的钱,和李女士无关。

司法解答:

司法所工作人员向李女士解答道: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的情况包括: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孟先生这5万元钱不是上述中的任意一种,而是从自己工资、奖金中克扣存下的,所以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鉴于此,李女士可以自发现之次日起两年内到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这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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