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欠王XX5万元钱,该欠款系张**(男方)与李**(女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做生意所欠。一年中王XX多次向张**催讨,但对方就是赖着不还。2007年春节过后,王士军又找到张**家,张**的妻子李**说自己已与张**离婚,要钱直接去找张**本人;王XX找到张**,而此时张**却出示一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说法院已将该债务判给了女方,自己已无义务还此债务。但该欠条系由张**出具的。王XX无奈,于2007年3月将张**与李**二人起诉到了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二人共同偿还欠款5万元。
审理
滑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债务是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虽双方离婚时法院判决该债务由女方偿还,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故法院判决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欠款5万元。
说法
债权人仍可以将夫妻二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
曹XX(滑县法院万古法庭副庭长):
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中对债务的负担问题虽然作出处理,但仅对二被告夫妻双方之间有约束力,法院的裁判文书对夫妻分担债务的这种债务承担,没有征得债权人同意,此仅系法院在原夫妻二人内部间债务分割的一种方式,因此,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因此,原告同时起诉二被告是正确的。
一方认为超出自己承担的份额时可以向对方追偿
秦XX(滑县人民法院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根据该条规定,张**偿还了该笔债务后,如果认为超出了自己应承担的份额,可以基于法院的判决书起诉女方李**,向李**追偿。共2页:
法院的判决很好地保护了债权人的权利
曹**(滑县人民法院法官):
离婚案件如果有当事人申请,对该案可不公开审理,所以婚姻关系案件的审理是不允许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故处理夫妻财产,特别是处理对外共同债务的负担问题时,真正的债权人往往处于不知情或者不能表达自己意见的地位,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离婚债务承担的相关规定,对真正的债权人来说是具有很好的保护意义,极大地体现出了民法的公平原则。
相关知识:夫妻债务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