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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5日,市中级法院审结了一起家庭纠纷案,患有精神分裂症的王爱花女士因为丈夫提出离婚,她个人借欠的1万余元债务也因此改由其丈夫负责偿还。
据了解,2000年5月,经人介绍,王爱花与江修水县中年男子李会同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同年12月两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为夫妻。结婚后,两人感情很好,相处较为融洽。后因2003年7月王爱花精神病症状发作,引起了家庭矛盾,双方发生多次纷争。由于王爱花精神病病情不稳定,为了治病,她分别向3个亲朋好友借了10500元的现金。李会同认为,结婚前,王爱花没有将其的真实健康状况告知他本人,因为心生悔意,坚决要与妻子王爱花离婚。今年1月8日,李会同来到市青云谱区城南法庭起诉离婚,法院开庭后作出了相关判决。但原告李会同不服当地法院的判决,认为自己没有经济能力承担王爱花治病所借债务,于是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法院受理后认为,王爱花因犯精神病,今后生活无任何收入来源,因此,夫妻存续期间其治病所欠债务应由前夫李会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