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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5年6月,我母亲因胃癌住院治疗,需要交纳手术及住院费3万元。由于我的两个哥哥都在农村,经济条件很差,根本拿不出这么多钱。我就与丈夫商量,想拿出家中积蓄为母亲治病,丈夫却以各种借口予以回绝。无奈之下,我只好向一位同事借了2.6万元为母亲治病。后来,丈夫知道了此事,常就此事与我争吵,婚姻走向破灭。离婚分割债权债务时,他坚决拒绝分担我为母亲治病欠下的债务,理由是我借钱没有得到他的同意。请问,如果我到法院起诉,能否要求丈夫分摊我借下的这笔债务呢?
观点:
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据此规定,尽管你为母亲治病而向他人借款时并未同丈夫商量,但这笔债务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
相关知识:
《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