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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重婚罪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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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调解重婚罪可以吗?

1、重婚罪不可以调解。这是肯定的,但是你对重婚的行为及重婚罪的构成已经知道了,那就是这是属于自诉案件的范畴,如果当事人不起诉或不控告,这个罪就构不成。

2、但是,在重婚罪中有其他附加伤害行为,比如说虐待等等什么的,有的机关是可以代为提起诉讼的。

3、这里你要搞清的是重婚行为和重婚罪的区别,重婚行为是指这种行为已经发生,但当事人一方没有提出控告或诉讼。重婚罪是指人民法院已经认定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换句话说就是当事人已经提出控告或诉讼。重婚罪属于“不告不理”,即除非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一般情况法院不会主动受理。

二、基于重婚罪起诉主体的特殊性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由检察机关提起重婚罪诉讼,则属于公诉案件,作为婚姻受害方的当事人无资格提出撤诉;

(二)由婚姻受害人自己提起重婚罪指控,则属于自诉案件,受害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撤诉,“特赦”涉嫌重婚罪的被告人。

(三)主要法律依据根据:

1、《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根据该规定,庭审过程中,如果自诉人对被告人产生恻隐之心或原谅对方,可以撤回对被告人的指控而使被告人免受刑罚之灾。

2、最高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3条规定:“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当事人自行和解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可见,即使被告人涉嫌重婚罪一审被判罪名成立,被告人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也可以主持诉讼双方进行和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被告人也一样可免受刑罚。

三、重婚是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违法行为,

对因重婚引起的离婚纠纷的处理,首先要维护一夫一妻制原则,然后根据重婚的不同原因区别对待。而因重婚而引起的离婚,如果调解或者判决离婚的,应当在分割财产、子女抚养和经济帮助等方面,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利益。对因一方重婚而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首先应依法解除其重婚关系,对前婚进行调解。如果对方不谅解,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依法追究重婚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2)因反抗包办、买卖婚姻外逃与人重婚,重婚一方提出离婚的,对重婚一方可以不按重婚罪论处,但必须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重婚一方坚决要求与原配偶离婚的,应先解除其重婚关系,再根据具体情况,做好各方面工作,调解或判决离婚。

(3)因自然灾害或被人拐卖而重婚的妇女,一般不按重婚罪论处,女方要求离婚的,原则上应维护原婚姻关系,如果原来夫妻感情不好,女方坚持离婚,或重婚多年与后夫感情较好又生育子女的,可以说服原夫,调解或判决离婚。

(4)重婚一方起诉要求与原配偶离婚,对方控告原告一方犯有重婚罪的,首先处理重婚问题。经过刑事审判,给予重婚者以刑事制裁并解除非法重婚关系后。重婚一方仍然坚持与原配偶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5)如果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配偶坚持不离的,可着重调解和好或者不准离婚。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的,应当在做好原配偶的思想工作的基础上,调解或者判决准予离婚。 因重婚而引起的离婚,如果调解或者判决离婚的,应当在分割财产、子女抚养和经济帮助等方面,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利益。对因一方重婚而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重婚属于违法行为,对于因为重婚而离婚的纠纷,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以及经济方面应当照顾无过错一方,对于一方重婚,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效,属于双方感情破裂,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并追究重婚者的法律责任,如果因为包办婚姻,自然灾害造成的重婚,一般不按照重婚罪论处,人民法院应当调解或者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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