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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割财产诉状怎写

发布时间:  浏览: 253 次  来源:网络

  一般来说,诉状要写明原告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籍贯、工作单位和住址。如果有诉讼代理人,还应当写明诉讼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代理权的范围以及与原告之间的关系等。诉状主要是陈述婚姻状况、离婚理由以及诉讼请求,而且写完后一定要好好检查,千万不要写上对自己不利的话。

离婚分割财产诉状怎写

  范本一:

  原告:XXX,男,1965年5月3日生,汉族,XXX厂下岗职工,住济南市XXX区XXX街XXX小区XXX号楼XXX单元XXX室,邮编:XXXXXX,电话:XXXXXXXXXXXX。

  被告:XXX,女,1967年11月9日生,汉族,济南XXXXXXXXX下岗职工,住济南市XXX区X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邮编:XXXXXX,电话:X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分割离婚后财产以及租金。

  二、诉讼费由原、被告各承担百分之五十。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XXXX年相识,XXXX年XX月XX日登记,XXXX年XX月XX日生一男孩XXX。XXXX年XX月XX日原、被告因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XXX随被告生活,但夫妻共同财产并未完全分割。

  XXXX年,被告拒不按约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三套夫妻共同房产:(1)三室一厅住宅楼房一套,系商品住宅产权房,建筑面积75。38平方米,位于济南市XXX区XXXX小区XXX号楼X单元XXX室,现由XXXX带XXXX居住使用;(2)一室一厅住宅楼房一套,系XXX单位宿舍房改房,建筑面积48。31平方米,位于济南市XX区XXXX南区XXX号楼XX单元XXX室,现由XXX居住使用;(3)三室一厅住宅楼房一套,系济南XXX总公司职工集资建房,建筑面积75平方米,位于济南市XXX小区XXX号楼XX单元XXX室,现由XXX(出租)使用。就分割上述财产及孳息租金X元,原、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特诉诸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济南市XX区人民法院

  原告:

  XXXX年XX月XXX日

  范本二:

  原告:xx,女,19xx年x月xx日生,个体业者

  住址:市xx街xxx号

  被告:xx,男,19xx年x月xx日生

  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财产辽GTxxxx出租车的出卖款总计120000元。

  事实与理由:

  本案原、被告双方于xxxx年x月xx日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辽GTxxxx出租车从事经营活动。后感情不和准备协议离婚,因原、被告双方均愿意保留该车的所有权,故在离婚时未能就该车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当时该车由被告占有使用。原、被告于xxxx年x月xx日离婚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此事,但被告不予理睬并拒绝提供该车的下落。原告对此产生怀疑经多方了解,才得知被告在离婚的前一天就私下变卖了该车。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依据上述规定,原告认为其依法有权请求分割共有财产辽xxxx出租车出卖款。故诉于贵院,请支持诉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xx

  xxxx年x月xx日

  范本三: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生,住址:XX市XX区XXXX小区幢XX栋XXX室,身份证号码:xxxxxxxx,电话:

  被告吴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住址:XX市XX区XXXX小区幢XX栋XXX室,身份证号码:xxxxxxxx,电话:

  诉讼请求:

  依法判决被告履行离婚协议的义务,即将位于XX市XX区XXXX小区幢XX栋XXX室,XXX室的房屋产权过户;

  依法判决被告将湘ADSXXX福特汽车(价值10万元)交归原告,并办理过户手续;

  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1992年,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双方登记结婚,于1993年X月XX日,双方的婚生子为小吴某某出生。因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破裂,于2011年X月XX日,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在xx市xx区民政局领取了离婚证。在该协议中,双方对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约定为:位于南京市鼓楼区XX市XX区XXXX小区幢XX栋XXX室、XXX室共四套房子产权为李某某、吴某某共有;湘ADSXXX福特汽车一辆归李某某所有,8个月内办理过户手续。

  目前,位于南京市鼓楼区某某新寓X幢XX号XXX室、XXX室两套房屋的产权证登记在被告和小吴某某的名下;位于南京市鼓楼区某某新寓X幢XX号XXX室、XXX室两套房屋的产权证登记在原告和小吴某某的名下;湘ADSxxx福特汽车的行车证登记在被告名下,并由被告实际占有使用。

  现在,原被告双方已经离婚10个月之久,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履行离婚协议的义务,将上述房屋产权办理变更过户手续,将湘ADSxxx福特汽车交给原告,均遭到被告的无理拒绝。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不履行离婚协议义务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李xx

  xxxx年x月xx日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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