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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彩礼返还应否以离婚为条件

发布时间:  浏览: 205 次  来源:网络

一、民法典中彩礼返还应否以离婚为条件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规定,如果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因未共同生活;

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而请求返还彩礼的,要以离婚为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离婚的条件

(一)协议离婚

1、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是自愿离婚。

对于一方要求离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2、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对于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事项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3、其他不予协议离婚的情况是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二)诉讼离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考虑判决离婚的重要因素,有下列情形属于夫妻感情破裂,并且经过法院调解不成的,准予离婚:

1、对方与他人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

2、对方有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

3、对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而且屡教不改的;

4、夫妻两人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一方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等情形。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因未共同生活;

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而请求返还彩礼的,要以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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