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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无效收养行为有什么规定

发布时间:  浏览: 164 次  来源:网络

一、民法典的无效收养行为有什么规定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收养行为的双方当事人——收养人和送养人具有能判断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和理智地、审慎地处理自己事务的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是指收养行为双方当事人关于收养和送养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是反映内心愿望和真实意愿的。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指收养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不得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或者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1、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2、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3、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按照规定对于收养行为必须要具有一定的能力,而且是双方真实意愿,不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办理收养手续的,办理的时候提交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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