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婚前赠予财产是否可以追回
民法典规定,财产赠与人有任意的撤销权,但财产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
公证赠与和公益性赠除外。所以除了上述情形外,婚前赠与财产可以追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赠与合同只有赠与一方的签字有效吗
赠与合同只有一方签字,原则上无效。
赠与,是一种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民事法律行为。
如果只有一方有赠与的意愿,而另一方无意接受该赠与的,赠与合同不能成立。
当赠与合同只有赠与一方签字的,只表明赠与人有赠与的意愿,合同只对其发生法律效力,但就无法从书面合同上判断受赠人是否愿意接受赠与,合同就不能对受赠人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应认定整个赠与合同无效。
毕竟现实生活中,也会出现一方出于某种考虑而不愿接受对方赠与的情形,如遇此情况,赠与合同不成立。
当然了,如果经赠与人同意,受赠人完全可以在赠与合同进行补签字,由此确认赠与合同的效力,达到赠与人赠与财产的目的。
双方已实际履行赠与合同的,合同有效。
尽管赠与合同上只有赠与一方的签字,没有受赠人签章确认,但双方已经履行赠与合同,赠与人已实际将赠与财产交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的,即说明受赠人已用自己实际行动表明接受了赠与合同,所任可以认定该赠与合同有效。
如父母买房送给儿子,在赠与合同上只有父母方的签名,没有儿子的签字确认,但房屋已经登记在儿子名下,或儿子已经实际使用的,应当认定房屋赠与合同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合同约定。
值得注意的,尽管此时赠与合同有效,但对涉及房屋等不动产赠与的,还应当依法办理过户手续,将房屋等不动产过户受赠人名下,否则赠与人可以在房屋等不动产过户前反悔,要求受赠人返还房屋等不动产的。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婚前赠予财产如果财产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不属于公益性赠与或者不是公证赠与的,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要回赠与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