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离婚的手续是:
一、协议离婚
1、向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登记申请,提交以下证件材料:
(一)当事人身份证;
(二)当事人户口本;
(三)结婚证;
(四)离婚协议书;
(五)证件照。
2、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在审查期内,随时有权撤回离婚申请。
3、度过冷静期后,颁发离婚证。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将离婚登记申请撤回,双方维持夫妻关系。
二、起诉离婚
1、确定管辖法院,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法院接受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发送立案通知书,要求其缴纳诉讼费。
3、送达原告的起诉书副本至被告,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4、进行庭前调解,调解不成的开庭审理,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判决离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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