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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手续怎么办

发布时间:  浏览: 149 次  来源:网络

在广州办理离婚手续的流程是:

一、诉讼离婚

(1)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的立案庭递交诉讼材料,原告申请立案,证明材料包括:

1.离婚起诉状;

2.原告身份证;

3.结婚证;

4.户口本;

5.子女出生证明;

6.财产清单;

7.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

(2)经过立案庭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通知原告准予立案,原告凭缴费通知书缴纳诉讼费。

(3)通知双方领取传票,确定开庭的时间、地点。

(4)法院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开庭审理离婚案件,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准予离婚,作出离婚判决。

二、协议离婚

1、持下列证件和证明,提交离婚登记申请:

(1)本人户口簿;

(2)本人身份证;

(3)结婚证;

(4)离婚协议。

2、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3、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4、审核通过,度过冷静期,颁发离婚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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