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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怎么立户口

发布时间:  浏览: 82 次  来源:网络

一、离婚后怎么立户口

在成功离婚之后,夫妻双方需要各自独立办理自己的户口手续,即将原本属于共有的户口本分离成两个单独的户口册。

首先请携带好个人的户口簿以及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前往当地公安机关的户籍管理部门进行申请,在经过专业工作人员的核实与审批后,您将会得到一份专门用于户口迁移的证明文书;

其次,您需要在原来户口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数据库中进行登记注销,以确保户口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最后,请带着这份户口迁移证明残片,以及其他必备材料,如新的居住地的有效证明、工作单位证明等,前往目的地公安局的户籍科进行正式的户口落户。

例如,如果您是因为长期且稳定的工作调动需求而打算迁移户口,那么工作单位开具的证明就是必需的材料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二、离婚后怎么探望孩子

离婚后如果探望孩子根据双方协商的结果确定,如果双方无法自行协商的,则需要由法院判决如何行使探望权,行使探望权的一方此时就需要按照法院的判决探望孩子。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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