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证遗嘱和最后遗嘱哪个有效
在实际情况中,往往存在多个遗嘱相互矛盾的情形。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当出现这种情况时,最终生效的应该是最新的那一份遗嘱。
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原因在于它能够更好地保护立遗嘱者,体现出我们宪法所倡导的个人自主和意思自由的原则。
在遗嘱的形式方面,根据我国现行法规定,共有五类涵盖范围广泛的方式可供选择,它们分别是:
1、公证遗嘱,即通过正规的公证机构进行有效确认的遗嘱;
2、自书遗嘱,指的是由遗嘱人亲自自行书写的书面遗嘱;
3、代书遗嘱,指的是遗嘱人请他人代替自己书写的遗嘱;
4、录音遗嘱,即利用录音设备将遗嘱人的口头表述记录下来形成的文件;
5、口头遗嘱,指的是在生死存亡,特别是面临重大危机之时,遗嘱人用口头方式表达意愿的一种遗嘱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典》对于遗嘱效力的认定出现了一些变化,删除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公证遗嘱和最后遗嘱哪个有效”,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