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婚后财产怎么管理
关于夫妻婚后财富管理的规定如下:
首先,在日常生活所需方面,夫妻中的任意一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如何使用双方共有的财富;
拥有同等的处分权利。
其次,对于并非日常生活所需的重大问题,夫妇双方必须进行充分的沟通,达成共识后方可实施具体行动。
若其中一方未获得对方合法许可,擅自进行了重大财产处置决策,那么另一方可否定该决策的效力。
然而,如果第三者有正当理由相信该决策代表了夫妇双方的共同意愿,则另一方不能以不同意或不知情为借口来阻止善意的第三者。
再次,家庭生活的各项开支均须从夫妻共有之财中支出,若遇困难可寻求令一方的个人财产支援。
另外,婚姻中为承担抚养义务产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负责偿还;
无法完全承担时,双方需负连带责任。
最后,为了妥善管理共有财产,夫妻各方所付出的相关费用也应该由共有财产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二、结婚后财产怎么管理
夫妻结婚后财产管理方式如下:
(一)夫妻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有权决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
(二)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处分决定的,另一方有权否认该处分的法律效力。但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处分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该善意第三人。
(三)家庭生活费用由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不足时,由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分担。
(四)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是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不足时,双方共同存在连带责任。
(五)夫妻双方因管理共同财产所花费的费用应当由共同财产支付。《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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