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抚养权判给奶奶了合乎法律规定吗
众所周知,在通常情况之下,离婚过程中子女抚养权是无法交由为奶奶来行使的。
若未成年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尚且存活于人世,则他们有权继续承担抚养子女的重任。
然而,在父母同时离世的特殊情形下,承受得起抚养责任的祖(外)父母可能需要担负起孙辈子女的抚养职责。
因此,只有在未成年子女双亲都已过世的极端条件下,尽管在正常情况下,离婚抚养权并不可以赋予奶奶来管理,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也有例外情况存在。
例如,在父母在离婚期间仍然具备抚养能力的情况下,他们可以自行直接抚养子女;
或者在双方协商达成共识的前提下,进行轮流抚养的安排。
但是,如若孩子的父母因故离世,或者父母本人无力履行抚养义务的话,处于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就必须要承担起孙辈子女的抚养工作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祖孙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二、离婚后抚养权变更怎样
已经离婚的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变更抚养权: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子女的抚养权,但是不得损害子女的利益。
2.离婚以后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离婚后抚养权判给奶奶了合乎法律规定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