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案件中双方说的话怎么证明是真的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必须明确证人为获取与案件相关情事的途径究竟为何,亦即证人是否为亲身经历感知,抑或仅仅属于间接了解而来。
通常来讲,由亲身经历且亲眼目睹、亲耳所闻所得来之证言,其可信度无疑更为可靠;反之,若属未经亲自核实仅凭传闻而得之证言,其真实性自然有所降低。
证人有责任详细说明其个人亲历的各类实质事件,任何借由间接途径获得的消息所构成的证言都不得单独成为判决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中的第四十六条明确要求,证人于对自身经验进行深入思考和推断后所给出的看法、推测乃至评价,均不宜被视为定案的关键证据。
因此,只有满足证据的三个核心要素-即合法性、真实性及关联性的相关证据,方能具备法律效力。
而对于各证据的证明力强弱问题,尚需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更为细致入微的判断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二、离婚案件中孩子的抚养权到底怎么确定的
离婚诉讼法中,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
一、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一般判给母亲一方。
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对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离婚案件中双方说的话怎么证明是真的”,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