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继承与转继承有哪些区别
关于代位继承制度与转继承制之间的差异主要包括四个层次:
性质及效力的区分、发生时刻以及形成条件的差异、当事人主体身份的区分,以及两者适用领域的差别。详细内容如下所述:
首先,代位继承与转继承在性质及效力方面存在显著区别。举例来说,当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有权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然后再将其交付给转继承人,本质上可以看作在同一被继承人的遗产之上出现了两次继承过程。这时的转继承者尚未合法享有获取被继承人遗产的权益,他们唯一拥有的权利仅限于对该遗产进行分割分配。另一方面,代位继承则是基于代位继承人自身的代位继承权,从而得到对被继承人财产的间接继承权力。参加到这个继承过程中的代位继承人所享有的权益是针对被继承人遗产的代理继承权,而非直接被取代者的遗产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二、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是什么
《民法典》规定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是继承人的死亡时间不一样。代位继承必须具备的条件是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者是与被继承人同时死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代位继承与转继承有哪些区别”,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