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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异后重组家庭的遗产,前子女是否有继承权

发布时间:  浏览: 87 次  来源:网络

一、父母离异后重组家庭的遗产,前子女是否有继承权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婚姻及家庭领域以及继承两大分编的相关法律条款,在涉及到遗产继承问题上,子女被视作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他们的父亲或者母亲所遗留下来的部分遗产;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即便父母双方离婚了,也不构成亲子关系的解除。因此,当涉及到一个父亲

再次步入婚姻殿堂,以前的子女仍然保持着他们与这个父亲的亲生子女生份;而对于这个已再度结婚并于婚后积累下财产的父亲而言,他离世后其名下的财产将作为遗产,原先前的子女理应具有相应的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父母离异后未成年人的姓名权为什么拥有

父母离异后,仍然是其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同样应由双方协商一致。父母离异后,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更改子女的姓名。当然,作为子女,对自己姓名的命名享有自主权,但如欲更改父母已确定的姓名,应当在成年以后。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父母离异后重组家庭的遗产,前子女是否有继承权”,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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