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房产,离婚协议归一方所以,没进行过户属于谁
关于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房产归属问题,即使该房产在约定生效前并未完成过户,房屋产权仍会被视为系房产证注册人所有。
依照我国现行严格的法律法规,不动产的权利变动、设立、转移以及灭失等行为,经过官方登记确认后方可产生法律效力。
反之,未经官方进行登记或存在特殊法律条款并无强制性要求登记的情况时,相关法律关系并不成立或是只具有形式上的法律效力,但需注意的是,后者仅限于特殊情况下适用。
因此,只要房产尚未进行过户手续且房产证上的注册名称未发生变更,就代表原始的房产证持有人仍然对该房产拥有完整的所有权。
为避免日后因财产归属问题而产生纷争,离婚房产过户流程首先需要进行离婚房产的析产处理,并且可以作为离婚房产过户过程中豁免缴纳契税的证明文件。
当离婚房产析产工作顺利完成之后,接下来即可向房屋管理局申请办理离婚房产过户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二、夫妻共同房产怎样分割
夫妻共同房产按照以下方式分割:
一、如果夫妻双方对于房产份额有约定的,或者房产证标明了产权份额的,则按照约定或者房产证的产权份额分割房产。
二、如果没有特殊约定的,则由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如何分割房产,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法院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夫妻共同房产,离婚协议归一方所以,没进行过户属于谁”,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