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协议签了是不是就生效了
离婚协议文本的签字并不能立即生效,其真正的生效条件是该离婚协议需经过男女双方共同办理完成正式的离婚登记手续后才能予以生效。
当夫妻二人在离婚协议上进行了签字确认之后,这一份协议便宣告成立,然而成立并不等于生效。
在双方尚未完善离婚登记手续的背景之下,这份离婚协议仍然处于无效状态,对于签署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来说,它并不能发挥法律约束力。
实际上,离婚协议乃是夫妻双方出于平等自愿原则而商定的结果,代表着双方真实合法的意愿,因此自然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离婚协议中的诸多条款中,涉及到的子女抚育权、财产分配等内容一旦经过双方认可并且达成共识,除非有极特殊且有说服力的原因进行反驳,否则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擅自进行修改或变动,尤其是离婚协议中有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具体条款或者是当事人基于离婚目的而对财产分配作出的协议约定,对男女双方都具备法律约束力。
当然,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后就财产分割的问题感到后悔或是有异议,依然有权通过向司法机构提出相关申诉以争取恢复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
至于人民法院在此类案件中会如何处理,主要取决于他们在处理过程中是否能够在审判中确认该协议在签订过程中无欺诈、诱骗或威胁等不当行为,一旦浮现出此类状况,那么法院将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离婚协议签字是否就生效
离婚协议签字并不生效,离婚协议在男女双方办理完成离婚登记手续后生效。
夫妻在离婚协议上签字,协议成立,成立并不代表离婚协议生效。
在双方未完成离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离婚协议不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受法律保护。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一经双方合意,没有正当理由,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都不可擅自变更,特别是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以向法院申请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离婚登记手续如下:
1、申请离婚。夫妻双方带上身份证、结婚证等材料,签署《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办公场所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2、初审。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初审,认为满足离婚条件的,出具《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
3、离婚冷静期。受理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男女双方任何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均可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发证。冷静期届满三十日内,双方带着相关证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婚姻登记员按工作规范登记发给《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离婚协议签了是不是就生效了”,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