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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公积金怎么分割

发布时间:  浏览: 100 次  来源:网络

一、离婚时公积金怎么分割

当夫妇们决定离婚之时,必须就双方的住房公积金进行充分且合理地商议划分。

在婚姻关系持续的期间内所积累的住房公积金,其所有权益实属双方共有的,因此夫妇二人必须通过适当方式达成协议,将此部分资金公平分配给任何一方,或者共同拥有这部分资产。

此外,夫妇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获得的以下财产均属于双方共有资产:

第一,工资以及由配合产生的奖金;

第二,生产经营所得到的收益;

第三,知识产权行使所创造的收入;

第四,继承或接受赠与得到之财产;

最后是属于共同所有的其余财产类型。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下类型的财产也应该属于双方所有:

第一,一方向个人投资所获得的利润;第二,男女双方实际上已经或者预期将会得到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第三,男女双方实际上已经或者预期将会得到的养老金和破产安置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离婚时公积金算工资吗

离婚时公积金一般不算工资。但涉及到婚姻存续期间的公积金,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中“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范围,离婚时应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离婚时公积金怎么分割”,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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