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亲的财产女儿有继承权吗
对于父母遗产的分配,身为孩子的女儿依法享有相应的继承权,而且在法律规定中,该权利属于优先级较高的第一顺位继承人范畴。
然而,倘若女儿涉及到以下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其继承权便将自动丧失:
首先,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其次,为了争夺遗产而对其他继承人实施谋杀行为;
再次,遗弃被继承人,或者对被继承人进行严重的虐待行为;
此外,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遗嘱,且情节严重者;
最后,通过欺骗、威胁等手段强迫或阻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撤销遗嘱,且情节严重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父亲的财产如何分配
父亲财产的分配为: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特殊情况是指: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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