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离婚婚前房产怎么分配
若是在婚姻缔结之前其中一方已经全部支付了购房款项,那么通常情况下这个房产会被视作是个人的私有财产,与另一半并无任何关系。
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内需要离婚,这处房产也将归购买者本人所有,并不列入夫妻双方的分割之物之中。
另一种情况是,在婚姻开始前,一方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了购房贷款,并且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但是房产证的所有权人只标注为首付提供者。
通过这种方式,房屋仍然认定为购买者的私人财产,但是首付之外的剩余债务则成为购买者个人的责任。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无论利息还是本金,凡是婚姻期间没有完成还款的部分,都应当视作购买者的个人债务。
而对于婚后共同偿还的贷款以及房屋所产生的增值部分,则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在离婚时进行公平分配。
最后一种情况是,在婚姻开始前,一方已经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了购房贷款,并且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但是房产证上只注明了购买者的姓名。
在此情况下,房屋的所有权将完全归属购买者,但是未偿还的贷款则成为购买者个人的责任。
同样地,无论是利息还是本金,凡是婚姻期间没有完成还款的部分,都应当视作购买者的个人债务。
而对于婚后共同偿还的贷款以及房屋所产生的增值部分,则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在离婚时进行公平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夫妻离婚婚后财产如何判定
依照现行法规,婚后所获取的所有财产均被视为夫妻共有财富。
具体而言,夫妻共有财富系指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双方通过共同努力所获得的、归他们共享的各类资产,而夫妻对于这些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支配权利。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现列举出以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通过辛勤劳动或合法投资所能实现的对象,可作为共有的共同财富来理解:
(1)工资、报酬以及奖金;
(2)生产、经营、投资中所产生的现金流等收入;
(3)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
(4)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尤其是除本法律规定的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的特例以外;
(5)除上述四种方式之外,法律认定应属于夫妻的共有财产还包括:
a.任何一方以个人财产进行投资所获收益;
b.男女双方在实际生活中已经获取或将要获取的住房补贴、公积金;
c.男女双方在实际生活中已经获取或将要获取的基本养老金以及破产后的安置补偿费用。
另外,还有一个特殊情况需要特别说明,那就是婚后一方从个人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除了利息和自然增值以外额外的收益;
最后,如果有一方在结婚前租赁了某些物品,并在婚后使用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购买了该房屋,并且该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在其中一方名下的话,应该被认为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最后,要注意的是,当事人结婚之后,其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进行投资的,但没有明确表示只归一方的,也可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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