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方父母拆迁房给女儿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1、就当前情况而言,若情况属于婚后财产,但是其归属问题仍需根据相关的拆迁安置政策进行判断,因为现阶段的安置政策往往涉及到缴纳资金的环节,所以这个房产在夫妇双方还存续婚姻关系时被视为共同财产,但对其所占有的比例仍有待于进一步明确。
2、至于家庭出资的问题,只要这笔资金为夫妻双方共同负担,那么从丈夫或者妻子名下的账户支出均不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女方父母的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般情况下,女方在婚后从其父母那里继承而来的资产应被认定为是夫妇俩共有的财产。
然而,仅有在女方的父母通过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表达了他们生前的意愿,即遗产只能由女方独自继承的前提下,这类财产才可以被定义为非夫妇共有之物,转而归属到女方的私人财产范围之内。
反之,若是女方在婚前就已从她的父母那里继承来的遗产,那么这类财富便不能算作夫妇共有之财,而是自然成为女方个人所有的财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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