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是否需要监护人
确实存在这种现象。在我国,被认定为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群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首先是年满14周岁但未达到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其次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患者;
再者是视力残疾的人士以及既聋且哑的人士。由于这些人群无法充分承担其所应负的刑事责任,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都会有法定的监护人来负责监管和照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当涉及到已满十四周岁但未达成年年龄段(即18岁)的违法犯罪者,应遵循从轻或减轻管束的原则进行处分。而对于那些因尚未完全失去认知和掌控自身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尽管他们也属于违法犯罪者,仍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然而在法律上仍然可以对其进行从轻或减轻处罚。如若犯罪者同时患有耳聋或哑症以及视觉障碍,那么法律便可能会根据这些特殊情况实行从轻、减轻或甚至是免于惩罚的处理。
《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实际上,这类情况的确存在。在我国法律框架下,被广泛认可为具备受限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体主要可分为以下四种类型:年龄介于14岁至16岁之间的未成年群体;部分丧失辨识或自我控制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视觉残障人士以及聋哑人士。鉴于这些特定人群难以完全负担起刑事责任,因此通常会设置法定监护人来承担监督与照料之责。这一现象的存在,无疑彰显出法律对于弱势群体的深切关怀与周全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