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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房离婚后可以分使用权吗

发布时间:  浏览: 90 次  来源:网络

一、农村宅基地房离婚后可以分使用权吗

在办理离婚手续过程中,关于住房使用权和承租权的相关事宜,可以依据你们两个人的实际情况而做出决定。如果你们双方对于婚姻公共财产之中的房产价值以及所有权的归属无法达成共识的话,那么当地政府机关会按照下列几个不同的情况来分别处理类似的问题:

首先,如果双方都以强烈的意愿主张房产所有权并愿意出高价竞得该房屋的,那么这样的请求将会被允许;

其次,倘若有一方坚持要求拥有房产所有权,他们需要向评估机构提出申请,由该机构按照市场较为普遍的价格评估该房屋,进而获得房产所有权的这一方必须要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最后,若双方都明确表示放弃房产所有权,那么,当地政府机关会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掉该房屋,并将所得款项分给双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农村宅基地房屋赠与协议需要公证吗

依据我囯行法律规范,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个人仅享有其使用权。该宅基地之取得源于农民所享有的特定身份,并且必须经过申请程序方能获取。

值得注意的是,宅基地不能独立转让或买卖,唯有伴随房屋产权变更过程中的调整方得以进行流转。因此,单项宅基地的交易合同便是无效的,公证机构不会对此类合同予以公证。

此外,本村的宅基地仅可售予同为本村公民,非本村村民不论是城镇户籍者还是外村村民均无法通过购买方式取得该等宅基地。

同时,亦须遵守一户仅可拥有一处宅基地的限定原则,即未拥有宅基地的本村村民方可向村集体申请一处宅基地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在离婚诉讼的审理过程中,对于住房使用权益以及租赁权的归属问题,法院将按照案件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与裁决。若在如何确定房地产价格以及所有权等方面出现难以协商一致的困境,相关部门会依据实际情况予以妥当处置:若有一方愿意以更高的价格购买房屋的所有权,那么这一意愿应当得到尊重和支持;倘若其中一方向要坚持始终持有原有的不动产权证,则需要经过详细的资产评估之后,对另一方做出相应的经济赔偿;如果双方都选择放弃对该房产的所有权,那么政府将会对此房进行公开拍卖,并将拍卖所得款项公平合理地分配给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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