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赡养老人的是否能分抚恤金
抚恤金在性质上并非遗产范畴,因而无法直接用于继承。
然而,从法律角度考虑,它的分配方式可参考遗产继承的原则,即依照直系亲属之间的关系进行划分。若存在未能承担照顾老人义务者,则应相应地削减其获取抚恤金的份额或是取消其获得资格。因此,虽然不奉养老人的家属同样具有获取抚恤金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必定能从该账户中分得捐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不赡养老人还要求分割财产违法吗
关于不履行赡养义务而寻求财产分配事宜,应根据老人的意愿来进行判断及处理。通常情况下,财产分配权并不等同于能否获得财产分配,而是必须按照当事人所立遗嘱中的具体规定和条款,对财产进行合情、合理的分配。在法律术语中,“遗弃被继承人”指的是具备赡养或抚养能力的继承人人,未能承担起赡养或抚养那些失去独立生活能力或无法从事工作的被继承人的责任和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抚恤金虽然并非是遗产性质,然而在进行分配处理时,我们可以借鉴遗产传承的基本原则,依据直系血亲之间的亲密关系来进行划分。如果家属未能充分尽到赡养和照顾老年亲属的职责,那么他们所享有的抚恤金份额应当相应地减少或者被彻底剥夺。然而,即便存在那些未曾承担起赡养责任的家属,他们仍然拥有获取抚恤金的权利,这并不代表他们必然能够顺利获得抚恤金。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全面考虑直系亲属间的紧密联系以及他们对照顾义务的履行状况,以确保抚恤金的分配过程公正、公平且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