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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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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是一个特殊的时期,在此期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会签订合同,但是在现实中,不少劳动者会在试用期间由于不适应劳动岗位等等遇到在试用期内的情况,那么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怎么办?我们要怎么维护我们的合法利益,下面是若悠网小编整理的相关资料。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另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的80%,并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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