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浏览: 433 次 来源:网络
10月25日,来蓉务工的张女士来电咨询称,3年前,她到某物业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几天前,她因工作与公司主管斗了几句嘴,后来公司以她不服管理为由,提前解除了她的劳动合同,并支付了一定的经济补偿金。但当她要求公司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时,他们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她想问:公司这样做有什么目的吗?职工遇到这样的事,该如何处理呢?
针对张女士反映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程积焱。程律师介绍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没有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劳动者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也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不能享受自主创业、再就业的税收优惠等。
“单位拒不开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是违法的!”程积焱说,如果用人单位故意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整改,要求其依法及时出具证明,一旦因不出具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可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