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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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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1996年1月,48岁的老孙与50岁的老安从河北老家来到北京打工,经老乡介绍,他们同时被乡镇企业某农工商公司聘为保洁员,负责该公司所在村庄的垃圾清理工作。

老孙和老安介绍,入职后,他们每人不但要清理三四个垃圾点的垃圾,还要负责疏通下水道、拉运渣土、拔草等工作,每天工作都超过8小时,即使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也从没休息过,却从没给过加班工资。且工作15年来,公司从未安排他们休过年假,也没支付过未休假工资。

今年1月9日因村庄拆迁,农工商公司要迁址,便与他们解除了劳动关系。干了15年的工作说没就没了,他们不甘心,到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申请维权,要求确认与单位在1996年1月至2012年1月9日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向他们支付未休年假补偿款、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费用。调解时双方没有达成协议,仲裁时因证据不足申请被驳回,他们于是找到丰台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过庭审,法院认定该公司提出的“乡镇企业辞退员工不用支付补偿金”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没有证据证明老孙和老安已休了年休假,最后判决公司向他们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年休假补偿款等共计2.4万元。

律师评析:

乡镇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要付补偿金

针对这起劳动纠纷,律师分析认为,这个案件并不复杂,之所以拖到诉讼阶段才结束,一是因为两位农民工手里没有有效证据,二是用人单位错误地认为与农民工解除劳动关系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条款不适用于乡镇企业。

2002年11月,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布《关于乡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复函》,其中规定乡镇企业职工待岗期间,可以不支付其生活费;乡镇企业终止职工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所以该公司认为,他们是乡镇企业,生活费和生活补助费都不用发,经济补偿金理所当然也不用支付。

生活费是指维持生活的费用。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给家庭生活造成一定困难而给予的补助。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由此来看,经济补偿金与生活费、生活补助费并不相同。同时,《关于乡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复函》中也明确规定:“乡镇企业非因工过失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应按国家现行规定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由于法院认定农工商公司与老孙、老安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单位因迁址而与他们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所以,他们的维权要求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相关法律知识: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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