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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过年了想辞职,公司不同意怎么办

发布时间:  浏览: 376 次  来源:网络

临近过年,许多人或许想要辞职另谋高就,但是在面临辞职时却遇到了瓶颈。那么,快过年想辞职,公司不同意该怎么办呢?到底辞职需要怎样打条件呢?辞职后公司是否要付经济补偿金呢?接下来若悠网的小编就为您收集了相关知识的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般情况而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在30天内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在试用期内则只需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没有发生在合同中所出现约定的事项而出现其他事项,使得劳动合同提前结束。

那么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天的规定:如果有以下情形则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关于经济补偿金给付的规定

经济补偿金是指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需要给付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就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根据法律而言,如果您在过年前想辞职,一般而言只需要按照上面的情况提前向公司提出即可,如果公司不同意您可以要求劳动仲裁委劳动仲裁,及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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