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杨某诉称其于2008年5月进入珠海市某制衣有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由于公司管理层的领导实行打击报复,故意以工作上的无理问题强加给他,2009年7月,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被无理解雇。杨某认为是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某制衣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该制衣公司辩称:公司与杨某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从2008年5月6日至2011年5月5日。在职期间,杨某多次违反《保安守则》和《厂规》,公司均给予其改正的机会,但最终因杨某多次严重违反《保安守则》和《厂规》,在一年内被书面警告达3次,分别是:第一次是杨某作为公司员工打卡的监督者,而自己却叫同事翟某代打上班卡,违反公司《保安守则》和《厂规》,给公司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第二是杨某违反公司《保安守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没有及时打开消防门,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第三次是杨某多次擅离职守(公司电子眼留了记录),违反公司《保安守则》第二十三条。鉴于申请人多次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所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杨某解除劳动合同,并于当天为杨某办理了离职手续和结清工资。
问题: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纪为由将劳动者辞退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分析:经仲裁庭了解,该公司与杨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将《职工制度》和《厂规》列为合同的附件,并经香洲区拱北街道办劳动保障所鉴证,杨某应遵守该公司的《保安守则》和《厂规》等管理规章制度。在杨某违反该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后,该公司向杨某多次发出了警告信,杨某也作了签收,而相关违规行为也有电子监控记录,证明了杨某有存在过错的事实。
结论:仲裁庭经审理,杨某在职期间多次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虽然杨某解释称是由于自己疏忽或是由于有其他事离开造成的,但在该公司作出处理并对其发出3次警告信后仍然不改正,已经构成严重违纪。因此裁定该公司辞退杨某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杨某经济赔偿金。
点评:劳动者如果在职期间因为自己的故意或过失,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书面处置后,劳动者应当提高警惕,避免同样的或类似的情况发生。另外,对用人单位关于严重违纪的具体规定要比较清楚,如果在一年内达到规章制度规定的多次违纪,累积构成了严重违纪,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如果对用人单位关于自己的违纪行为处理不服可以向工会或劳动保障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