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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案例分析2

发布时间:  浏览: 439 次  来源:网络

案情:梁某诉称其于2007年6月6日进入珠海市某机械有限公司从事会计工作。2009年7月13日下午,梁某多次登录地税网站想查看所报的税目是否申报及扣款成功,发现电脑桌面总是显示“系统繁忙”或“验证码过期”后。立即告诉经理相关情况。但是,经理突然藉此对梁某破口大骂,并说要出通告炒掉梁某。面对经理辱骂,梁某不作理睬,并走到厂门口散步。当天下班前,梁某发现在卡钟旁多了一张通告,内容是梁某严重违反厂规,已经被开除厂籍。对此,梁某没作声,继续上班。第二天,梁某被经理告知,自己因严重违反厂规已被开除。为此,梁某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该公司辩称:申请人梁某因严重违反本公司劳动纪律、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三)项的规定,公司与其解除合同、开除厂籍,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的规定,认为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问题: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纪为由将劳动者辞退是否需要依据?

分析:经仲裁庭庭审查明:某机械有限公司与梁某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认为梁某在职期间徇私舞弊,上班打了卡就回家,在工作时间每天打电话处理自己的私人事务,造成公司的正常电话无法打进,公司以梁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将其开除,属于法律规定的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仲裁庭审理认为,该公司指出梁某在职期间多次违反公司制度,违反劳动纪律,但没有对梁某的违纪行为作出处理,也没有书面的证据可以证明梁某存在违纪行为。

结论:仲裁庭认为:某机械有限公司以梁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开除厂籍,解除劳动关系,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依据不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三)项的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申请人的经济赔偿金。

点评:《劳动合同法》虽然规定用人单位具有法定解除权,但是对于什么是严重违纪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完善自己的规章制度,对于什么情形属于一般违纪,什么行为属于严重违纪要做出明确的界定,同时要把该规章制度的内容告知劳动者,让劳动者签名确认。如果劳动者出现违纪行为要及时作出书面处理,应当让劳动者签收。当劳动者的违纪行为达到规章制度规定的严重违纪程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承担经济赔偿金。

小知识:

劳动者应如何应对遭遇口头辞退:在劳动争议仲裁的过程中,偶尔会出现由于当事人双方对自己的主张均没有有力的直接证据,造成仲裁员难以认定案件事实的情形。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自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承担经济补偿金的责任或者由于相关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不健全,选择口头将劳动者辞退,当劳动者提出仲裁申请时,用人单位则辩称是劳动者自己连续旷工多日,而根据其规章制度应视为自动离职。孰是孰非,难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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