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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张某是一名驾驶员,2000年5月通过劳动力市场应聘到某劳务公司,该劳务公司主要经营项目是向其他企业输出劳务。张某与该劳务公司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2000年7月,某运输公司需驾驶员一名,劳务公司遂与运输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务输出协议,协议约定运输公司每月向劳务公司支付一定费用,劳务公司扣除管理费后,余额为张某发放工资、缴纳保险,劳务输出期限为一年。张某于是到运输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2001年3月,张某患急性阑尾炎住院两周,其到医保部门报销医疗费时,被告知单位欠缴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无法纳入社会统筹。张某认为此期间其一直为某运输公司提供劳动,该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以运输公司为被诉人提出仲裁申请。
[处理]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经庭审调查及当事人举证,认为张某虽为运输公司提供劳动,但其系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劳务输出到运输公司工作,其工资由劳务公司发放,社会保险也以劳务公司名义缴纳,故张某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应为劳务公司,因此驳回了张某的仲裁申请。
[提示]申请主体不适格是劳动者申请仲裁时经常遇到的一种情况,本案中张某自始至终并未与运输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与运输公司之间只是一种劳务关系,因此应以劳务公司作为被诉人提出申诉。但实践中由于劳动者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对企业之间人员输出协议约定不了解,也可以将两个或多个企业列为共同被诉人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