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章程(试行)
(2008年1月17日常熟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第二次全体委员会议通过)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事争议仲裁行为,保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正确行使仲裁权,公正、及时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江苏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组建常熟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本仲裁委员会是依法独立处理人事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其办事机构设在市人事局,负责处理本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 本仲裁委员会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定》和《暂行办法》的规定受理当事人申请人事争议仲裁。
第四条 本仲裁委员会受理如下人事争议:
(一)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第五条 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内,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本仲裁委员会负责指导管辖范围内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仲裁委员会
第七条 本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如组成人员工作变动的,应及时调整或补充。
第八条 本仲裁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召开会议决定有关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
第九条 本仲裁委员会有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人事争议的规则、办法、章程;
(二)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
(三)决定仲裁员的聘任或解聘;
(四)领导和监督本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和仲裁庭开展工作;
(五)审议本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的工作报告;
(六)研究部署人事争议仲裁工作;
(七)就仲裁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
(八)依照《规定》、《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讨论其他重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