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学校人事制度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学校内部劳动关系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为妥善处理学校内部劳动、人事争议,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工作秩序,根据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北京市教育工会《关于做好高等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市委教育工委等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高等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意见》精神、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为依据,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从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重视这项工作,切实提高对做好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处理协调好劳动关系,化解矛盾,维护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促进学校教职工队伍的稳定,保证各项工作的开展,为学校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内部环境。
二、调解委员会的设置
1、调解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参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北京市人事仲裁办法》制定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规则;调解本学校教职工与学校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依照调解委员会工作程序依法进行调解。
调解委员会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市教育系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和市人事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
2、学校调解委员会由学校代表、工会代表、教工代表9人组成。学校代表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指定;工会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指定;教职工代表由教代会执委会推举产生。调解委员会的主任由院工会主席担任,办公室设在院工会办公室(名单附后)。调解委员会成员应由具有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的人员承担。
三、调解委员会的制度建设
1、建立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报告制。调解委员会每年3月底前要定期向市教育系统劳动、人事调解指导委员会上报学校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和单位开展调解工作情况。
2、建立相应规章制度,为健全组织机构,落实工作人员、规范工作程序提供制度保证。
3、建立调解员和调解工作档案,调解委员会成员必须持证上岗。在履行调解员职责时应出具调解员证书,劳动、人事争议发生的单位应当给以支持,调解员进行工作的时间一律按上班时间计算,调解员应当主动向本单位领导说明调解工作所需占用的时间,教职工代表承担调解员职责时,调解委员会应当向所在单位出具有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