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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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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委员会是事业单位调解本单位人事争议的组织。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同级政府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的指导。

调解委员会调解单位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争议:

(一)事业单位与职工之间因辞职、辞退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之间因公开招聘、聘用程序、聘用合同期限、定期或聘期考核、解聘辞聘、未聘安置、聘用合同履行等发生的争议;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一)调解本单位内发生的人事争议;

(二)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三)对职工进行人事管理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做好人事争议的预防工作;

(四)协助仲裁委员会对本单位进入仲裁程序的案件开展调查工作。

调解委员会调解人事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

(二)合法、合情、合理;

(三)同当事人民主协商;

(四)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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