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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委员会是事业单位调解本单位人事争议的组织。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同级政府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的指导。
调解委员会调解单位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争议:
(一)事业单位与职工之间因辞职、辞退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之间因公开招聘、聘用程序、聘用合同期限、定期或聘期考核、解聘辞聘、未聘安置、聘用合同履行等发生的争议;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一)调解本单位内发生的人事争议;
(二)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三)对职工进行人事管理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做好人事争议的预防工作;
(四)协助仲裁委员会对本单位进入仲裁程序的案件开展调查工作。
调解委员会调解人事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
(二)合法、合情、合理;
(三)同当事人民主协商;
(四)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