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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劳动者向北京劳动仲裁律师赵恒律师咨询:我是一名孕妇,去年11月怀孕后单位以12月劳动合同到期为由将本人辞退。我将档案转至职介,自己缴纳社保。请问我是否可以向原单位索要怀孕生产时的各项费用及基本工资,谢谢!
【专家解惑】
北京劳动法专家赵恒律师解答如下:
1、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5] 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的规定,除《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失职舞弊、追究刑事责任情形外,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2、除非有法定事由,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三期”期满
北京劳动仲裁律师赵恒律师认为:根据上述规定,女职工在“三期”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单位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赵恒律师,法律硕士,北京劳动法专家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赵律师联系方式:hengzhao@foxmail.com,电话:13911881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