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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王小姐于2009年2月进入上海一服饰有限公司上班,未签订劳动合同,于2009年3月底结算工资后离开。2009年4月1日,王小姐向浦东新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加班费、违法解除的赔偿金等
庭审中,王小姐称,其向公司提出签订合同,要求双倍工资等合理要求时,被公司拒绝,并解除了其劳动关系。
但服饰公司辩称,王小姐刚到该公司上班一个月,由于其自己不想继续下去,故口头提出离开,公司同意并给其结算了工资。
由于王小姐并没有提供加班的有关证据,而根据公司提供的考勤卡和工资表,王小姐已经领取了足额的加班费,但由于公司方面没有注意保留其辞职的有关证据,后经过仲裁委员会调解,支付了其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上海邑鼎律师事务所段晴律师评析:
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员工自行离开而起诉公司要求补偿金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公司需要举证证明系其主动辞职的事实,若该举证不力,将会承担不利后果。
为此要提醒用人单位,一定要规范用工,遇到员工自行离职的情况,应及时做好有关备案工作,以防诉讼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