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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住房让许多低收入群体解决了住房难得问题,公住房制度的改革也是越来越深入,但是要明确的一点则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住房转让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法律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公共房概念的提出,现实意义在于帮助“夹心层”解决住房难,其更广泛的意义,则在于国家保障体系同时面向“非低收入群体”着力的理念转变。这样的转变,其出发点是政府认可那些非传统意义上的低收入群体也需要政府的帮助,今天通过公共租赁房帮助“夹心层”解决住房难,明天或许将有更多帮助非低收入群体减负的政策出台,比如减税、就业帮扶等等。
法律依据: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综上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住房和劳动争议范畴的解读,如果有详细的相关资讯,欢迎到若悠网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