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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于2008年3月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8月,公司因种种原因面临破产、倒闭,而此时公司共欠下王某工资3万元。公司遂与王某达成协议,用李某欠公司的3万元货款折抵王某的工资,并通知了李某。可经王某多次催要,李某就是不付,说欠公司的款与王某无关。无奈之下,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李某清偿3万元欠款。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李某清偿公司欠王某的3万元工资。
评析:
首先,王某与公司之间属于债权转让。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将其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公司与李某通过生意交往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是真实有效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公司无疑是债权人,享有要求李某清偿欠款的权利,公司将该债权全部转让给王某,完全具备债权转让的法律特征。其次,王某与公司之间的转让合法。《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本案中,王某与公司的转让并不具备上述情形。同时,《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王某与公司的转让已经告诉了李某。债权人转让权利后,受让人便当然地取得与债权有关的权利,这种权利包括对债务的主张权和获得清偿权。王某从公司获取相关权利后,便成为李某的债权人,李某必须向王某履行其原来对公司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