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浏览: 360 次 来源:网络
当用人单位制订出工资单或者员工拿到工资单后,如何来判断哪些属于标准工资,哪些不是标准工资呢?
依据国务院《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及地方相关法规规定,标准工资不包括:(1)、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终结算的业务提成等;(2)、无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津贴、补贴等。也就是说,标准工资一般都是以一个月为计算周期,在该一个月的周期内发放的工资,除去加班工资以及我在前面工资总额中讲述的不属于工资范畴的项目外,其他项目的总和就应当属于员工的标准工资了。
有个简单的判断方法:每月固定发放的项目一般都属于标准工资的组成部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也一般采用这种方法来判断标准工资的数额。但我们一定要注意那些不属于标准工资范畴的项目可不能计算在内。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工资往往和实际发放的标准工资不相符合。企业往往把最低工资约定为标准工资,特别是对那些新进员工,而实际发放工资时却存在一些每月固定发放的津贴、补贴、奖金等,依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只要是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就属于标准工资,那么上述固定发放的津贴、补贴、奖金也应该属于标准工资的范畴。而这又涉及到员工加班工资的计算。企业往往就以最低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而将上述属于标准工资的部分排除在外,显然是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