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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是为公司喝的,车是老板叫我开的,凭啥撞了人让我一个人赔?”司机李姚(化名)很郁闷,事实上让他郁闷的还不止这一点:“我天天为老板开车,除了上班时间要接送老板上下班,下了班还得陪老板应酬到半夜,为啥这些都不能算加班?”李姚进公司3年,一直替公司的“二把手”开车。除了上班时间正常用车,隔三岔五他还得跟着老板去应酬:“一个星期最少三四次。”
2005年年底发生的一件事,让李姚对公司寒了心。那晚,他照例开车送老板应酬,席间也帮老板喝了不少酒。酒席结束,他已有了醉意,但老板还是让他把两位陪客人应酬的同事送回家。那晚,李姚开车撞倒了一位路人,垫付了1万余元医疗费,交警认定“李姚酒后驾车,负全责”。
因为酒后驾车,保险公司没有理赔。李姚找到公司,要求公司承担责任。
可公司一直拖,没说赔也没说不赔。去年4月,李姚向单位递交了辞呈,然后将单位告上法院,要求单位支付7万余元加班费。法院一审后认为,公司提供的考勤表上,没有李姚的加班记录,因此判决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李姚不服,向南京市中院提起上诉。日前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李姚特意请了打考勤表的原同事出庭作证,证明考勤表只能证明出勤,不能证明加班。江苏南京李安祥律师事务所万樾莉律师认为,如果李姚撞伤路人的当晚的确是送陪客户吃饭的同事回家,而且老板明知道他喝了酒还要求他送,那他送人的行为就属于职务行为,应该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他索要加班工资,万律师认为工作时间分综合工时和标准工时两种,综合工时需要单位向劳动部门申报并经批准才能使用,一旦使用综合工时,员工就不可以另外主张加班工资。如果没被批准,那就只能按标准工时计算,8小时以外的工作都应支付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