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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是国际劳动妇女节。根据国家《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3月8日当天妇女应放假半天。塘沽区某企业的张女士向记者反映,日前她所在单位通知全体女工在妇女节当天照常上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单位是否应该向员工支付这半天的3倍工资呢?记者就这一问题咨询了塘沽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据介绍,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中对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如何计发职工工资报酬问题进行了明确答复。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所以根据该文件,如单位安排女性员工在妇女节当天从事全天工作,并不需要支付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