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资制度发生了变化,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在工资制度设计上推出了一些新的规定,特别提出在条件成熟的企业要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然而,通过这几年的实践看,这一制度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工资集体协商对于一些单位的职工而言,仍是可望而不可及的事。
工资集体协商为何会出现企业不愿谈,职工不敢谈、不会谈,工会不能谈的“四不”局面?究其原因,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法律缺乏严格执行。眼下甭说是工资集体协商,就是一些《劳动法》明确规定的内容也有不认真执行的。加班工资、劳动保险和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等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规定,在有的单位的执行中就大打折扣。由于职工身处弱势地位,他们的“话语权”和“表达权”受到限制,只能被迫接受这种不平等的现实。
不知道是我们的劳动监察部门人手不够,还是另有隐情,职工权益保护一直长期地困扰着职工。按说,检查一些企业是否按法律的要求去做并不难,看看一些企业的工资表,再到社会保障机构查看各种保险的交纳情况,一切便会知晓,可我们的劳动监察部门却懒得去做。不过这也难怪,在当下中国,没有好处的事情谁愿去做?况且,那些财大气粗的老板时不时地祭出自己的“杀手锏”——用金钱去摆平,如此,职工的权益维护只能是难上加难。
的确,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后,企业的利益要受损,他们原来的利润要下降,但企业的利润不能建立在永无休止地榨取工人的血汗上。时下物价上涨而工资不涨,就意味着职工生活水平的下降,职工生活水平下降的厉害,长此以往不利于社会和谐。在这样一种情势下,企业领导人仍然一副“冷酷心肠”,作为企业的员工,他们还有啥积极性可言?
在笔者看来,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不能停留在一般的号召上,而必须实行法律的“硬性约束”,必须改变目前法律的软弱乏力状态,强化法律的刚性,让那些无视法律的企业主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只有这样,才能让企业主敬畏法律,否则,劳动监察部门当和事佬,受到质疑和损害的只能是政府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