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一天工作八小时,从早上八点到十一点半,中间休息一小时,下午十二点半到五点。
问题一:公司规定,年休假,如果按半天休,就要上足半天,为四个半小时,就是我们必须要十二点半后才能离开公司。我想问,这样的规定合理吗?
问题二:公司加班可以要薪金,也可是申请补休。按照我上面所讲的工作时间,如果我申请补休四个半小时,从早上八点开始算,公司规定必须十二点半来上班,也就是说,和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无关,是按一天九小时(工作八小时,吃饭时间一小时)来除半,十二点半就为一个分界。这样合理吗?
如果我申请调休时五个小时,按理就只需要上够三个小时就可以了,可是公司规定,必须吃饭的一小时加上,如果这样,我申请五个小时补休的时候,就不止上了三个小时的班,请问这样合理吗?
问题三:公司一年会举行一次活动,但在活动中,你所得到的奖品,奖品的金额就会加到你当月的工资,作为你当月的总金额来扣税,请问题这样做合理吗?
[特约顾问阿克答复:]
国家对于年休假的规定比较简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规定年休假可根据企业工作空闲和忙碌情况自行进行安排。此外便没有什么具体规定了,既缺乏休假标准,也缺乏休假待遇,更没有对此的惩罚。所以企业是否实行年休假、实行的标准都由企业自行在规章制度中决定。
你们的工作时间是8:00-11:30以及12:30-5:00,这段时间内企业有权干涉员工的时间安排。由于上午和下午的时间不平均,分别为上午3.5小时,下午4.5小时,因此对于半天的解释就很模糊。这时,企业自己的年假制度对于休半天的说法作出细化规定是可以的。显然单位把半天与下午的4.5小时关联起来,把政策导向指向休半天最好休上午的半天,以避免员工利用时间较长的下午来逃避1个小时的工作时间。这种做法虽然不违法,不过建议采用小时数来作为员工的年假单位,这样可以精确计算,避免了上下午的矛盾,从而防止引起员工的不满。
同样的问题,放到加班调休上,可能就产生不一样的结果。由于国家对于工作时间有明确规定,补休4.5小时,应该在工作时间内抵扣。上午3.5小时,加上下午1小时,所以13:30上班是正确的补休上班时间。吃饭时间不能作为工作时间计算。
至于年会奖品的纳税问题,严格根据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来说,意外所得应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但是绝大多数企业对此都是不干涉的,均以其他名目在账务内处理掉了。你所在的企业就此代缴个人所得税,也不能说违法,不过应按20%计算税金,而不是工资的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