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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导致的职工下岗、整体拖欠工资、单方面降低工资待遇、作出待岗或离岗退养决定而引发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明确:对于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或者企业改制等原因引起的国有企业整体拖欠工资而引发的群体性纠纷,法院可以暂不受理,并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与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疏导工作,平息矛盾,化解纠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因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工资引发的纠纷,应由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法院不予受理。
因此,对于国有企业因改制过程中所引起的职工下岗、拖欠工资以及因拖欠工资所发生的解除劳动合同等纠纷,已明确法院不予受理,但对于在改制过程中用人单位单方面降低工资待遇、作出待岗、离岗退养决定所引起的纠纷法院应否受理,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对此,应当认为,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所发生的职工下岗、整体拖欠工资、调整工资待遇、作出待岗、离岗退养决定等问题是国有企业制度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该几种现象都具有内在的相同性质,均不属于正常履行劳动合同中出现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法院暂不应受理,应由政府部门按照有关政策予以统筹解决。但如果是国有企业改制完成以后而产生的劳动争议,则应由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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