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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等级证书的发放
工资的兑现
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技术等级证书的发放
凡参加1998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的工人,符合条件,经考试考核合格,发给国家人事部门统一印制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发证时间为1998年9月30日,具体办法仍按豫人工考办[1996]1号文件执行。
(二)工资的兑现
取得政府人事部门1998年核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证书》的工人,1998年10月1日起兑现相应的工资。
1.晋升技术等级(岗位)的工人,其增加工资按豫人薪[1995]8号文件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2.企业的工人和复员退伍战士调入或安排到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程岗位上工作的,以及因组织原因1995年未参加首次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的技术工人,按新确定的技术等级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工资。其中,对从企业调入的工人确定工资时的正常升级问题,仍依据人薪发[1995]15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3.因工作需要转换工种岗位的工人,按新确定的技术等级岗位重新确定工资。其中,对原工种岗位与转换的工种岗位相近的工人,如技术等级不变,可继续执行原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如晋升技术等级的,可按豫人薪[1995]8号文件第八条第一款执行。
(三)有关问题的处理
1、新参加工作的技术工人,学徒期满转正后,经考核合格,从取得相应技术等级证书的下月起执行定级工资。
2、对提前一年参加培训考核的工人,凡取得《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培训合格证》的,待1999年到达相应岗位规定年限条件并经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成绩考核,取得政府人事部门1999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后,从1999年10月1日开始兑现相应工资。
3、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后工资的审批,按现行工资管理权限执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报批工人工资时,需携带1995、1998年省人事厅颁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及最近一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工资变动审批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资审批表》、《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正常晋升工资档资情况个人表》等材料。市、地单位工人工资的审批,由市、地研究确定。
[详见河南省人事厅《关于1998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后技术等级证书发放及工资兑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11月2日豫人薪[1998]11号)]